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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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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6-24 执行日期:1992-07-01
为加强医学应急响应能力,以便在核动力厂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对受照人员进行救治、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医学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充分的医学应急响应准备。本导则为各级应急组织制定医学应急计划或方案提供指导。
1 核事故时对人员的分级救治
1.1 一级医疗救治(现场救护)
1.1.1 一级医疗救治由核动力厂的基层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场外支援。
1.1.2 现场救护应在组织自救互救的基础上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卫生人员、放射防护人员、剂量人员及医护人员进行。
1.1.3 现场救护应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轻、保护抢救者与被抢救者的原则。
1.1.4 现场救护的基本任务:
(1)首先将伤员撤离事故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对危重伤员应优先进行急救处理;
(2)初步估计人员受照剂量,设立临时分类站,进行初步分类诊断,必要时尽早使用稳定性碘和/或抗放药物;
(3)对人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查和初步去污处理,并注意防止污染扩散;
(4)初步判断伤员有无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必要时及早采取阻吸收和促排措施;
(5)收集、留取可供估计受照剂量的物品和生物样品;
(6)填写伤员登记表,根据初步分类诊断,将各种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内污染者以及一级医疗单位不能处理的非放射损伤人员送至二级医疗救治单位;必要时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内污染者直接送至三级医疗救治单位。伤情危重不宜后送者可继续就地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后送。对怀疑受到照射或内污染者也应及时后送。
1.1.5 参加现场救护的各类人员应穿戴防护衣具,视现场剂量率大小,必要时应采取轮换作业和使用抗放药物。
1.2 二级医疗救治(当地救治)
1.2.1 二级医疗救治由当地应急医疗救治单位组织实施。
1.2.2 二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
(1)收治轻、中度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者以及各种非放射损伤人员;
(2)对体表残留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人员进行进一步去污处理,对污染伤口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对确定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人员应根据核素的种类、污染水平以及全身和/或主要受照器官的受照剂量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污染严重或难以处理者可及时转送到三级医疗救治单位;
(4)详细记录病史、全面系统检查,进一步确定受照剂量和损伤程度,进行二次分类处理。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和放射复合伤病人送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对暂时不宜后送者可就地观察和治疗。对伤情难以判定的可请有关专家会诊或及时后送;
(5)必要时对一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3 三级医疗救治(专科医治)
1.3.1 三级医疗救治由国家指定的设有放射损伤治疗专科的综合性医院实施。
1.3.2 三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是收治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给予良好的专科治疗。必要时对一、二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4 各级医学应急组织在诊断和治疗放射损伤时应依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和《内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等国家标准进行。
1.5 对核事故中发生的非放射损伤和普通疾病可按一般临床常规进行诊断和治疗。
2 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2.1 当核事故的影响超出厂区边界的情况下,为确保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有时需要采取隐蔽、服用稳定性碘、控制出入或撤离、避迁等应急防护措施。此时,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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