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价格鉴证师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价格鉴证师
经济学与价格学基本理论
120
72
法学基础知识
价格政策法规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10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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