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件
沪人考〔2008〕3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9号),现将《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8年11月8日
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2008年11月9日
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4: 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在2002年12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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