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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国际货运代理》第七章辅导讲义(3)
  国际货运代理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2009年6月19日    保存文本

  (二)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发盘生效的时间: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生效以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

  ★撤销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发盘人采取一定的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1)、发盘的撤回

  《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2)关于发盘能否撤销,《公约》规定,发盘人的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则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①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三)、发盘的失效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引起发盘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受盘人做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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