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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规第六章
  期货从业    推荐给好友    收藏本页    2009年4月13日    保存文本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交割仓库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违反本条例

  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的,或者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会员、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客户、期货从业人员、交割仓库的行政处罚,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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