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考试统计分析,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有关部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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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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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 |
经济学与价格学基本理论 |
120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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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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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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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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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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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 |
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 |
140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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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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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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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 |
120 |
72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人员成绩经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与11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