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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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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厕所、盥洗室、浴室 第4.7.1条一般规定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二、各类建筑卫生设备设置的数量应符合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采用非单件设备时,小便槽按每位0.60m长度计作一件,盥洗槽按每位0.70m长度计作一件; 三、上述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并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五、楼地面、墙面(或墙裙)、小便槽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于清洗的材料; 六、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不小于 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七、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八、厕所应设洗手盆,并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九、盥洗室宜设搁板、镜子、衣钩等设施; 十、浴室应设洗脸盆和衣钩,浴室不与厕所毗连时应设便器,浴位较多时应设集中更衣室及更衣柜。 第4.7.2条隔间 一、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 二、厕所隔间高度应为1.50~1.80m,淋浴和盆浴隔间高度应为1.80m。 第4.7.3条卫生设备间距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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